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2日。委托代理人:曹建明,男,生于197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兰某某,女,生于1980年2月27日。
本院在执行兰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某某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22000元,申请人任某某已委托曹建明领取,同时被执行人兰某某已领取由任某某交付的诉讼费150元及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长虹彩电一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