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8日。
黄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了其义务,申请人杨某已领取案件执行物品康佳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DVD一台及床上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岁保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