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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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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88年5月3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26日。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物布艺沙发一个、25英寸“长虹”彩色电视机一台、大理石茶几一个、“小霸王”DVD一台,“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并已发还申请人李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