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88年5月3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26日。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物布艺沙发一个、25英寸“长虹”彩色电视机一台、大理石茶几一个、“小霸王”DVD一台,“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并已发还申请人李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