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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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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城关镇西关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5日,小学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城关镇西关村**,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18号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王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前给付孟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0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将执行标的10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财产部分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