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2008)费执字第8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7)费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8月18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7000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