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又名梁亮亮),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228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2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逾期仍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