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2012年3月2012年12月),一次性付给朱某某财产折价款1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某某先给付孩子抚养费3600元,财产折价款12000元于2013年4月底以前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