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玲芳诉高敏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1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敏峰,男,生于1984年4月5日。被执行人张玲芳,女,生于1985年3月2日。

关于张玲芳诉被告高敏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由张玲芳付给高敏峰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于2013年3月20日前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张玲芳未自动履行,高敏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玲芳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现款项已由高敏峰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德前

书记员:魏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