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敏峰,男,生于1984年4月5日。被执行人张玲芳,女,生于1985年3月2日。
关于张玲芳诉被告高敏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由张玲芳付给高敏峰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于2013年3月20日前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张玲芳未自动履行,高敏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玲芳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现款项已由高敏峰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德前
书记员:魏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