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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乙诉李某执行裁定书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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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李某乙,女,生于1973年5月20日。

本院已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340号李某乙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由李某乙一次性给付李某甲部分孩子抚养费8000.00元,因李某乙未按期履行,故李某甲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李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李某乙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8000.00元,现李某甲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诚

书记员:路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