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90年5月24日生。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92年8月14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4)陇民初字第00033号马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63000.00元及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银手镯1对,且已全部发放于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