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8年11月4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1日。
关于杨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某某返还杨某部分彩礼款26000元,于调解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6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陇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肖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