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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红漫与汪红漫离婚纠纷 执行裁定书-1

(2013)琅执字第00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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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红漫,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租住山东省市北区。被执行人黄树龙,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受理汪红漫与汪红漫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汪红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红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红漫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