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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

(2013)环法执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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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覃志高,男。被执行人黄凤珠,女。

申请执行人覃志高与被执行人黄凤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2011)环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权利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63号。本次执行标的为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6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已收取,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环法执字第6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义超代理审判员:覃善作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谭军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