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覃志高,男。被执行人黄凤珠,女。
申请执行人覃志高与被执行人黄凤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2011)环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权利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63号。本次执行标的为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6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已收取,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环法执字第6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义超代理审判员:覃善作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谭军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