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红漫,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租住山东省市北区。被执行人黄树龙,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受理汪红漫与汪红漫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汪红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红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红漫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