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其案件执行款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执行款5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已全额领取,并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梁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