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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霞诉鄢炳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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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金霞。被执行人鄢炳立。

本院在执行王金霞诉鄢炳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车会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