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金霞。被执行人鄢炳立。
本院在执行王金霞诉鄢炳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车会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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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金霞。被执行人鄢炳立。
本院在执行王金霞诉鄢炳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车会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