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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某萍与周某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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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某萍,女,汉族,1977年8月17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村。被执行人周某权,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

梁某萍与周某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陕C173**号东风康明斯货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