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萍,女,汉族,1977年8月17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村。被执行人周某权,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
梁某萍与周某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陕C173**号东风康明斯货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