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四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本公司。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生,岐山县祝家庄镇西庄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晶审判员:胡耀华审判员:韩世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