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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陈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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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四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本公司。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生,岐山县祝家庄镇西庄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晶审判员:胡耀华审判员:韩世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