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2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某某,男,生于一九六四年五月七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金石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一九六0年七月二十九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院。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0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十八万二千六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自觉履行了六万元后暂无履行能力,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执字第004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