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生于一九六四年五月七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金石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一九六0年七月二十九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院。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0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十八万二千六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自觉履行了六万元后暂无履行能力,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执字第004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