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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袁润仙与被执行人雷军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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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润仙,女,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被执行人雷军涛,男,生于1978年3月23日,汉族,中铁一局第五工程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润仙与被执行人雷军涛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润仙于2012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现双方经雷军涛单位正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袁润仙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