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润仙,女,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被执行人雷军涛,男,生于1978年3月23日,汉族,中铁一局第五工程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润仙与被执行人雷军涛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润仙于2012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现双方经雷军涛单位正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袁润仙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