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生于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汉族,住本市大庆路129号院。被执行人谷某某,女,生于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汉族,租住本市东风路石油家属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段某某应支付给婚生女段紫云二0一二年全年的抚养费六千元一次性从谷某某所欠的一万元终于以抵扣,余款四千元谷某某于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前付清,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审判长:张晶审判员:韩世群审判员:胡耀华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