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团结花园D区。被执行人马某,女,生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九日,汉族,原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龙丰村一组,现下落不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