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2)金执字第0030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团结花园。被执行人马某,女,生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九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龙丰村**。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五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马某全部履行了其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