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团结花园。被执行人马某,女,生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九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龙丰村**。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五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马某全部履行了其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