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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2013)金执字第00091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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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陕西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合同工。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85年11月29日,汉族,住本市金河镇王家坡村。

本院在执行焦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焦永强返还三金及彩礼现金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