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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永超与张英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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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永超,男,生于1986年4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英侠,女,生于1970年12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

汪永超申请执行张英侠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事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存仓

书记员:师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