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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雷爵辉与张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8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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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雷爵辉,女,汉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医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被执行人:张冰,男,汉族,天山电影制片厂编剧,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冰的存款、收入412142.25元(其中本金406150元,执行费5992.25元);二、被执行人张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冷长青

书记员:孟金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