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某甲法定代理人景某乙委托代理人荔雅琦被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国军
申请执行人景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3月26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景某甲医疗费、生活帮助费1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
申请执行人景某甲于2013年4月1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