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陪嫁物:海信牌彩色电视机一台、西门子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一套、茶枕一对。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审判员:提海峰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