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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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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陪嫁物:海信牌彩色电视机一台、西门子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一套、茶枕一对。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审判员:提海峰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