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3月6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返还被执行人杨某某彩礼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动返还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彩礼3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6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