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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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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3月6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返还被执行人杨某某彩礼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动返还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彩礼3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6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