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4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某乙退付申请人赵某甲彩礼40000元及结婚时购买的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钉一对。于2013年6月18日前给付。

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馨芳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