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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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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郭某某应给付张某某洗衣机1台、电视机1台。本案在执行中,张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放弃对以上财产的执行,本案和解执行。现该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喜娥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