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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某与安海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庆西执字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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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龙某某。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馨芳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