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龙某某。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馨芳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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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龙某某。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馨芳
书记员:徐阳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