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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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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由原告邵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3、原告邵某某陪嫁物“海尔”双缸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归被告李某某所有;4、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自行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给付了孩子抚养费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海艳人民陪审员:罗世东

书记员:廉亚利

引用法律

《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