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由原告邵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3、原告邵某某陪嫁物“海尔”双缸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归被告李某某所有;4、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自行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给付了孩子抚养费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海艳人民陪审员:罗世东
书记员:廉亚利
引用法律
《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