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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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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生活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现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审判员:提海峰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