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居民。
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应给付程某某房屋折价款200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的嫁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完全履行了判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剑斌审判员:赵卫斌审判员:李晓义
书记员:藏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