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居民。
张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位于泾阳县中赢小区******房屋**归张某某所有。本院通过执行,已将位于泾阳县中赢小区1单元6楼西户房屋一套过户给张某某个人所有,并已实际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剑斌审判员:赵卫斌审判员:李晓义
书记员:藏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