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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靳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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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中专文化,系西安铁路局韩城车务段职工。被执行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甲),女,生于1975年11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系西安铁路局生活段韩城公寓职工。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靳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雷某某给付其基金折价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2012)韩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韩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涛

书记员:吉文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