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中专文化,系西安铁路局韩城车务段职工。被执行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甲),女,生于1975年11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系西安铁路局生活段韩城公寓职工。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靳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雷某某给付其基金折价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2012)韩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韩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涛
书记员:吉文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