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被执行人刘某乙,女。
本院在执行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阳县人民法院(2008)旬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刘某乙每月给付女儿刘某某抚养费250元,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共计29个月,总标的款7250元。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房产,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执字第00212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骆云桥审判员:马志国审判员:吴洋富
书记员:卿荣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