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49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50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宋成霞申请执行李鸿富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295号案件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成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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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49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50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宋成霞申请执行李鸿富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295号案件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成
书记员:尚进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