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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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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49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50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宋成霞申请执行李鸿富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295号案件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成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