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某,西安银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被执行人:范某,陕西华远医药物流人力资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钻石戒指一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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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邢某,西安银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被执行人:范某,陕西华远医药物流人力资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钻石戒指一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