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丽娟与任韦韦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澄执字第000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丽娟,女。被执行人任韦韦,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丽娟与被执行人任韦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韦韦已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叶丽娟抚养费16400元,且申请执行人叶丽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