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丽娟,女。被执行人任韦韦,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丽娟与被执行人任韦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韦韦已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叶丽娟抚养费16400元,且申请执行人叶丽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