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韩斌,男。被执行人韩茹,女。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韩斌与被执行人韩茹离婚纠纷的(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的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的父亲韩介民主动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