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罗某某支付刘某甲2013年后半年抚养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将(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婚生女刘某甲2013年后半年抚养费3000元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涛
书记员:吉文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