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将案件款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折价款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