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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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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将案件款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折价款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