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某某支付案件款3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某某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履行,现将案件款1500元交付本院,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剩余案件款1500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