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陆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21日(2012)阳民初字第42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关于对双方婚生儿子的探视权被执行人陆某某已与申请执行人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切实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执字第17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