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给付困难帮助款5000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000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0元,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周志权审判员:马忠诚审判员:雷崇理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