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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法执字第00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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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曹某某给付经济帮助款1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曹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经济帮助款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洋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曹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崇理

书记员:惠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