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朱某某持已生效的洋县人民法院(2012)年洋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80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22800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保整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