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又名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申请人薛某某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某要求被申请人祝某某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祝某某给付薛某某小孩抚养费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洋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祝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崇理
书记员:惠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